第一章 申请条件
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。
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:
1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2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院规章制度;
3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4.勤奋学习,积极上进;
5.家庭经济困难,生活俭朴。
第二章 评审原则与程序
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。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(含五年制大专后二年学生)。
第五条 各班、各系要分级建立特困生、贫困生档案。依据贫困生经济困难情况,认真组织评选。各班根据本班贫困生构成情况据实确定候选人并在班级征求意见,然后上报系评审小组审核。各系将审核确认人选在系内公示。
第六条 各系提出当年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人选,报学生处审核。学生处审核确定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。公示无异议,学生处将名单报学院审批,然后上报省教育厅批准。
第七条 学生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,应在公示期间,到公示部门就具体评审问题进行投诉;超过投诉期,投诉不予受理。
第八条 资助标准与名额分配按当年上级文件确定。
第三章 附则
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