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条 为保障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省教育厅《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粤财教[2014]97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凡考入我院家庭经济上确有极特殊困难的大学新生,新生入学期间无力支付学费的,可申请减免学费。
第三条 减免经费由学校和省教育厅统一核算承担。学校按省政府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0.5%用于新生资助;新生资助经费不足以支付当年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申请资助额度时,向上级申请专项资金补助。
第四条 学费减免的原则:
(一)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;
(二)应缴尽缴,严控减免的原则;
(三)确保减免到人的原则
第五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:
(一)减免全部学费:烈士子女,残疾军人子女,因公牺牲人员子女,孤儿;
(二)减免部分学费:家庭无经济来源者,减免档次由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困难情况在规定额度内确定。国家特殊政策性减免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进行。学校掌握的学费减免,减免额度根据申请者的具体情况确定。
第六条 学费减免的申请材料:
(一)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;
(二)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;
(三)申请人所在家庭户口薄复印件;
(四)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。
第七条 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材料交学生处组织评定,呈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核。对确定减免学费的学生通过校园网等方式进行公布,增加透明度,确保困难学生得到经济上的帮助。
第八条 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,取消其减免资格;学生减免学费后发现弄虚作假的,取消其减免资格,并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。
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